关于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公告
来源:延寿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5-16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向诬告者亮剑、为担当者撑腰,按照《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本人或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事实,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虚假告发、恶意检举控告,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的,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县纪委监委对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核查。
二、经审查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的,将对诬告陷害行为人予以严肃处理:
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是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经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或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举报人意图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四、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五、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对诬告陷害者形成强烈震慑,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切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特此公告。
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 寿 县 监 察 委 员 会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