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 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 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来源:延寿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5-11
为进一步加大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惩治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快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县纪委监委主动交待受理电话:5302865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延 寿 县 监 察 委 员 会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