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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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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的信访举报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纪检监察组受理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投诉,驻在部门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加强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接待地点、举报电话以及电子邮箱等,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受理信访举报。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应确定专人承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在工作中认真审阅信访材料,做好电话、接访记录。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时固定相关线索证据。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内容等。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信访举报件统一编号登记,填写《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来信来访拟办单》,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纪检监察组有关领导。

第七条  信访件经组长会研究讨论决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和班子成员问题的,报告区纪委监委;

(二)反映驻在部门处级干部有关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三)反映驻在部门科级(不含)以下干部及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可按程序移交驻在部门党组织办理的,并报办理结果;重要信访件纪检监察组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投诉、检举、控告类依据有关规定程序,经请示区纪委监委批准后,分别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处理;申诉类和意见、建议类信访件,经组长会研究讨论决定,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批转或交办的信访件,经组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处置方式,报请区纪委监委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办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请示组长批准后,向交办单位申请延期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的查办工作,应由二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经组长批准后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组长会审定。

第十二条  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区纪委监委办公厅关于派驻机构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和销毁等工作。属于要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初步核查件、立案件的信访材料随案卷归档,信访统计报表按年度归入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