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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驻在部门会议具体规定(试行)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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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列席驻在部门会议具体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监督检查作用,促进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列席会议的范围

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会议,必须列席:

1、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会议精神及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

2、凡涉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

3、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会议。

4、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

5、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的会议。

6、讨论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会议。

7、其他需要列席的工作会议。

二、列席会议的程序

1、驻在部门召开会议前1天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向纪检监察组书面通知。

2、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派员列席,并向通知会议部门反馈会议回执。

3、列席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会后,纪检监察组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三、列席会议的权力和职责

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主要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

1、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2、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现场不能确定的,列席人员应先提出暂缓执行决定,再请示区纪委监委,并将区纪委监委对该事项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单位反馈。

3、列席人员会后发现会议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由列席会议人员会后3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4、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驻在部门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5、列席人员参加会议应做会议记录,索要会议纪要一并存档。定期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列席会议的情况。

6、列席会议人员应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有关要求

1、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组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2、驻在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向纪检监察组书面通报会议议题,并附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同时按照会议议事规程加强会前沟通,以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

3、驻在部门对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对不采纳、不纠正,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驻在部门对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区纪委监委反映。

5、驻在部门应邀请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而未邀请,有意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要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