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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办法(试行)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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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纪检派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教育谈话是对党员干部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落实;深入开展谈心活动,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第三条  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廉政教育谈话工作的领导,将开展廉政教育谈话作为落实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严密组织,抓好落实。

第四条  按照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及监督重点,廉政教育谈话在纪检监察组的集体领导下,由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由纪检监察组长和相关人员组织实施,谈话对象为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下同)班子成员、机关科级干部和下属单位班子成员。

第五条  廉政教育谈话之前,须根据谈话的对象、内容、目的、方式等情况形成谈话提纲,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纪检监察组负责印制、填写、保管《廉政教育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认真核实《廉政教育谈话记录》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廉政教育谈话按谈话目的和不同的谈话对象,分为新任职干部廉政教育谈话、警示教育约谈、诫勉谈话、年度廉政教育谈话四种。其中,新任职干部谈话原则上与驻在部门党组组织的任职谈话合并进行,年度廉政教育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廉政教育谈话由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择时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由纪检监察组相关工作人员记录;谈话结束后,纪检监察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和警示教育约谈的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应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作风不实,弄虚作假,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人用人方面失察失误、存在问题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有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情节较轻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轻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当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群众信访问题居高不下,工作被动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约谈、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当年不得提拔任用。能够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从次年起不影响个人成长进步。

第十条  谈话人应严格遵守下述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待,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应注重警示教育约谈、诫勉谈话的结果运用;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应予以提醒;对敏感的重要问题,应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反映和涉及到的重要情况、问题,应作为问题线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或上级纪委监委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如实反映;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内容须严格保密;对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应严格遵守下述工作要求:正确对待廉政教育谈话,按要求做好谈话准备,配合谈话活动,遵守谈话纪律;接受警示教育约谈、诫勉谈话时,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和反馈;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双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