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区纪委监委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严格执纪执法,依纪依法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区案件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以及适用党纪条规、行政法规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办案程序而造成认定事实以及处理错误的案件。
第三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按照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和相关办案纪律要求,在办案工作中造成错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所办案件程序违法造成错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造成错案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无辜者被追究责任或违纪违法者逃避制裁的;
(四)所办案件被复查纠正或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复查并经上级审查认定是错案的;
(五)对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采取违法措施造成错案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一)所依据的法律、党纪条规或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
(二)按司法机关决定处理的,后因司法机关改变原决定的。
第三章 错案责任
第六条 追究错案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准确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员违反法定办案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责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主管人员失误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错案的,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应由审理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凡认定是错案的,由纪委常委会作出追究意见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被追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办案资格、停止工作、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十五条 对被追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被追究责任人进行党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被追究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错案责任人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复查、追究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