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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纪委监委“一案双报告”制度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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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进一步将查处和防范、惩处和教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构建惩腐败体系的需要,制定实施“一案双报告”制度(“一案双报告”制度指实行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分析报告)。

第二条  “一案双报告”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大案要案。

第三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案件调查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案件分析报告》的内容为:基本案情,产生案件的原因及应当汲取的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产生的意见、建议和措施等。

第五条  《案件分析报告》案例的确定由案件承办室提出,呈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案件分析报告》必须遵循客观、公正、时效性的原则。对所查办的案件,采取专案分析的办法,重点从深层次上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同时,要对查办案件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共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使发案单位制定相关制度,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第七条  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工作的履行程序:

(一)《案件调查报告》履行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办理。

(二)《案件分析报告》由案件承办室负责起草,连同所查案件的《案件调查报告》一并履行相关手续,提呈纪委常委会。

(三)《案件分析报告》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案件承办室要以《案件分析报告整改通知书》附《案件分析报告》的方式(《案件分析报告整改通知书》由案管室统一编号)送达发案单位。

(四)发案单位必须对《案件分析报告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进行整改,并于接到《案件分析报告整改通知书》的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或反馈案件承办室。

(五)案件承办室要对发案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发案单位上报的整改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存档。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区纪委监委信访和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要对《案件分析报告》定期研究,提供以案说纪的教材,并对“一案双报告”制度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第九条  凡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大案要案没有《案件分析报告》的,均不能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