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区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来源: 双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17
1、不准私自办案和办人情案、关系案;
2、不准以任何名义谋取私利,特别是以案谋私;
3、不准在工作中推诿、拖拉、搞特权;
4、不准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久拖不结;
5、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馈赠和吃请;
6、不准泄露案情、包庇涉案人员;
7、不准违反程序办案;
8、不准侵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9、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案件检查;
10、不准擅自借用涉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