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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松北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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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全委公务用车的使用,委内工作人员因公使用公务用车的,须经主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并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根据用车的急缓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机要文件的交换传送、大型会议的保障、一般性公务接待、参加市纪委召开的会议、案件审查、调查等其他公务用车事项。

原则上在本辖区到区直各单位办公,不再派遣公务车辆。(对青山镇、乐业镇、万宝镇、利民开发区除外)

第三条 本委车辆一般不外借,遇特殊情况,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外借。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由使用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由主管副书记签字后交给办公室,办公室具体安排车辆。驾驶员及使用人在出车前要检查好车辆状况,依法依规安全驾驶。出车完成后及时通知办公室,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规定位置,钥匙放办公室保管。

第五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及使用人在使用中不准办私事或将车辆外借。因私自出车或外借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和出借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超速行驶等),造成罚款的,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下班后和节假日,公务车辆要在指定车位存放。

第八条 公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车辆需要修理前应由办公室向主管副书记申请并申报维修项目及费用,修理费超过2000元以上,还须征得书记同意。

第九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和维修费要节约使用,油料费和维修费的核销由办公室主任和报账员审核,分管书记核销。

第十条 公务车辆的年检、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