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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来源:南岗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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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委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日常使用,有效防止和杜绝公车私用等问题的发生,保障车辆高效、有序、安全运行。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区委巡察办、派驻纪检组 (以下简称“用车单位”)及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区纪委监委执纪执法配备用车。车辆调配使用从工作实际出发,重点倾斜一线执纪执法部门,集约保障综合部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车辆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并根据各用车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三条  除案件需要、专案用车外,公务用车实行“一次一请车、用完即返车、每日必停车”登记管理制度,由用车单位领导指派,办公室车管员负责接收,用车申请人填写《南岗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登记单》,注明出场、回场时间、目的地、驾驶人员和用车事由及回场情况等,经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车管员验收及签字登记确认后方可使用。双休日、节假日用车需提前二日内预约。

第四条  日常工作中,综合部门(含办公室、组宣部、党风室、案管室、审理室、巡察办)实行一次请车当日还车,其他部门因案件需要一次请车使用时限不得超过三日,涉及专案一次请车使用时限不得超过七日,特殊情况经委主要领导同意,专案用车申请使用可延长至30日(最多30日),并填写《南岗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审批单》,逐级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指定存放制度,原则上委机关西侧停车场为公务用车统一存放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可以在其他区域停放过夜,每日18时前返还、停放车辆后,钥匙交至办公室车管员或机关保安人员。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工作需要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在指定地点封存停驶。

第六条  各用车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油私加,严禁用车单位人员请车登记后未及时返还车辆,中途私自随意转交他人(新用车单位未履行请车登记手续)。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更新、分派、修理、保险、检车等事项。用车单位负责人、车辆驾驶人为车辆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执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务用车规定要求,切实杜绝公车私用问题,有效减少降低道路交通违法和安全风险的发生。

第八条  各用车单位从接收车辆之日起(履行车辆使用登记),车辆在使用中发生违章涉及扣分罚款等问题,依据记录,均由车辆使用期间的用车单位自行处理,应及时安排专人清理、缴纳。对逾期未清理导致无法检车的,由办公室和组宣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在公务出行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公车私用以及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原因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除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外,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车辆油料实行统一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供应,原则每周二、四为集中加油日,由各用车单位驾驶员驾车集中到指定地点加油,办公室专人负责对接确认核算。需离开市区的专案用车,配发临时油卡。每月底按日常公务用车行驶里程为基础数据,作为油料供应参考标准和审核监督依据。车辆发生故障,车辆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报告,配合办公室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且留用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委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可从社会中介机构租车使用。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检查通报公务用车是否按规定填写履行登记程序、是否指定地点停车、是否未及时处理违章、是否存在中途随意移交车辆等问题情况,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