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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纪委监委 乡镇、街道审查案件区审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呼兰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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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纪委监委

乡镇、街道审查案件区审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审查案件区审是指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审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成立审理小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  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

(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

(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

第四条  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立案审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审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五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一)初核材料

1.案件线索来源;

2.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呈批表;

4.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二)立案材料

立案依据,包括立案呈批表或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等批准立案的材料(党委会议纪要)。

(三)审查材料

1.审查报告;

2.被审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如被审查人拒绝签字,对违纪违法事实提出辩解意见的,需附审查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4.被审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案卷材料;

6.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  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送相关材料或退回案件移送单位继续审查。

第七条  案件正式受理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组成审理组,并确定一人主审。

审理组成员共同审阅卷宗,全面掌控案情和证据情况,共同研究案件,形成审理组意见。

第八条  审理组应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方针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审理组可提出建议并填写《案件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审核后,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办相关手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分管常委批准,退回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第九条  案件审理小组要求补充完善材料或补办手续的,移送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补充调查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退查补证工作的,承办人应写出延期报告,经批准移送审理的领导同意后延期,并负责与主审人沟通,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条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报批。与案件移送单位在案件事实、性质认定和处理意见上分歧较大,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规定延长审理时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案件审理小组成员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提交审理室集体审议后,经主管常委审核,报主管副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  形成审理意见后,主审人应填写《案件审理意见反馈表》,连同案卷材料和审理材料一并移交给案件移送单位。对反馈的审理意见,案件移送单位应予采纳,并按规定程序讨论和审批案件。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协商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归入案卷备查。

协商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经审理室负责人及主管常委同意后提请区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主审人应指导案件移送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处分决定(批复)、请示等手续,并要求案件移送单位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备案以及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