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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纪委监委 容错纠错免(减)责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呼兰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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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兰区纪委监委容错纠错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我市《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办法(试行)》《容错纠错免(减)责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启动、调查、认定、反馈四个环节进行。首先是在启动环节,分为主动启动和申请启动两种启动方式。主动启动是指在责任追究前或者调查过程中,承办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主动启动容错程序;申请启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受到责任追究时,提出容错申请,承办部门研究后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启动容错程序。

立案前启动容错程序

第三条 在问题线索排查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发现存在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经案件承办部门集体排查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后,形成线索集体排查报告,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启动容错免(减)责程序调查核实。

第四条 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本人认为被调查行为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单位党组或者本人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本人向区纪委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后,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启动容错免(减)责程序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容错免(减)责条件的,经案件承办部门室务会讨论研究,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反馈,并注明不符合容错免(减)责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同时向申请人形成反馈笔录。

第五条 启动容错程序案件承办部门制定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开展审查工作,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其他人员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方评估。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经室务会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第六条 容错免(减)责调查报告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并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意见,区管干部应当报请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再提请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经区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符合容错纠错免(减)责情形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形成《容错免(减)责决定书》,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及时向被调查人单位党组织、本人送达反馈。

第八条 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将容错免(减)责认定结果上报市纪委监委、区委和区纪委案件管理室备案,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立案后启动容错程序

第九条 问题线索立案后,被调查人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容错免(减)责申请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收集相关容错免(减)责证据,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组成卷宗按程序移交审理室,由审理室按程序结案。

对不符合容错免(减)责条件的,经案件承办部门室务会讨论研究,按照案件办理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反馈,并注明不符合容错免(减)责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同时向申请人形成反馈笔录。

第十条 案件审理室在向被调查人核对违纪事实谈话时被调查人单位党组或被调查人本人提出新的依据或相关证据证明应给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经案件主审人审核后提请审理室室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后,按照审理程序形成审理意见及报告,逐级审批,并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意见,区管干部应当报请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再提请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经区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由案件审理室形成《容错免(减)责决定书》(使用统一制发文书的,不再下达《容错免(减)责决定书》),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及时向被调查人单位党组织、本人送达反馈。

第十二条 纪委审理室及时将容错免(减)责认定结果上报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备案,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疑难、复杂情形的容错免(减)责案件应报请市纪委对口室办,征求意见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