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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纪委监委收支管理制度

来源: 道外区纪委 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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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遵守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及时、准确、全面的管理收支各项业务,所有收支经费全部执行财务审批制。

  第三条 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隐瞒、少列。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五条 财政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如: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按相关规定及时上缴。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进行入账。

  第六条 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八条 发放福利、津(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九条 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办、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支出业务原则上须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方可报销。经办人负责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审批权限: 2人及以上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证明人复核签字,然后分别由室(办、部、组)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常委逐级审核,最终报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

(一)对于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等公务支出,需由承办科室经办人事前打请示报告,按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公务支出活动。

(二)重大财务支出项目,应当经常务会研究后决定。下列事项需经常务会议研究后决定:

1、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重大专项支出;

3、超过50000元的单项支出;

4、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二条 科室经费报销程序。

经办人需提供票据、通知、相关文件或合同等原始附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附上POS机银联小票)。

先送财务进行规范性审核,然后由证明人复核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常委审核签字,最后报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

原始凭证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发票没有明细的需附明细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需附POS机银联小票。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公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室(办、部、组)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财务常委逐级审核,最终报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采购严格按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执行,另需采购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财务自觉接受审计,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