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一条 办公室是资产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的购置、保管、领用、入账、清点、报废、维修及更新;
第二条 各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申请编制费用计划,逐级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条 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2、通用设备:
电脑及服务器;
存储设备、网络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显示器、扫描仪等);
一般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一体机、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录音笔、碎纸机等);
电器设备(电冰箱、空调、电视机等);
交通运输设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等);
3、专用设备(通讯设备、网络视频设备、监控设备等);
4、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桌、沙发等)。
第四条 所有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统计台账。
第五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保管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人员调动时不得带走所使用的资产,并办理好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专业性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由管理使用人员签字登记备查,造成严重损坏的必须按价值赔偿。
第八条 每年年底及主管领导离任时,办公室负责对全委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实行账、卡、物逐一核对,并将清点结果向相关主管领导汇报,并对盘点表予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 对于不具有使用价值及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及时履行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审批手续,上报财政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予以审批报废清理,对于清理收入上缴财政局指定专户,并及时入账。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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