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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丛谈 | 处理科研人员不端行为应把握的原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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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是科技强国战略建设的重要资源,是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工作的核心力量。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大对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的放权力度,个别科研人员在科研外协、项目外协、课题外协等方面动起了动用科研经费的歪脑筋。从查处案例来看,科研人员私设小金库、违规选择外协单位、虚增合同价款、套取科研劳务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占比较高,且科研人员案件呈现出动机单纯、手段单一、行为单独等突出特点。

如何处理科研人员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既有力有效惩治科研领域“靠企吃企”行为,又确保有限资源用到刀刃上,最大限度爱护和保护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需要科研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把握宽严并济、惩教并行的处置原则,针对科研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具体情况,分析其动机、性质、行为、节点和影响等具体因素,做到严惩腐败和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相结合,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功效,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宽严并济原则

当前,部分科研人员存在注重业务钻研,而忽视理论学习和纪法学习的问题,政治意识、纪法意识相对淡薄。在处理科研人员违规和轻微违纪问题时,要根据科研人员群体特点,准确把握严格处理和柔性处理的关系,区分科研人员的错误性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不知法不懂法的首次错误行为,坚持原则、态度坚决,明确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的刚性要求,用证据说话,准确指出其错误行为、情节、性质、后果和影响等,让其真正认识到危害性。此外,要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政治监督,加强后续跟踪管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科研工作始终,抓住科研人员具体思想矛盾,引导教育他们正确对待错误行为和组织处理,使其更加相信依靠党组织,自觉规范约束自身行为。

在处理科研人员错误问题时,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针对科研人员行为动机,以及产生的影响、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综合考量、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必严、该宽则宽、罚当其责。对于无意为之且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者,要给政策、给出路,促使其从“有错”向“有为”转变。对于刻意为之且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等行为者,必须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

坚持惩教并行原则

在处理科研人员错误问题时,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准确把握惩处与教育的关系,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一方面对腐败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执纪执法问责,对典型案例一律曝光,对只管业务不抓廉政、履责不力的科研管理者,一律通报亮“黄牌”。案件分析显示,科研人员的共同特点是爱面子、在乎名声,“通报”往往比处分更管用有效,科研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在实践中运用“第一种形态”+“通报”的做法,起到了很强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开展警示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公与私、亲与清、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带头培育现代文明人格,自觉守规守纪守法。

科研人员普遍存在对法律法规融会贯通不够,与外界联系交往相对较多、科研影响相对较大的情况。在处理科研人员犯错误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性,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一本“党章”、一把“尺子”,坚持“严”的主基调,同时又要把握灵活性,保持“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处置原则。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纪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严格执纪执法,维护纪法的严肃性。对于科研创新实践管理界面不够清晰、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和标准,推进科研企业提升治理效能,深化正风肃纪反腐,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对外树立良好形象,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不断迈向新高度。(赵九方 作者系国家监委驻中国商飞公司监察专员、公司纪委书记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8月12日理论周刊第7版)